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8

刊登日期:

2018.10.29

版數:

1099

  • 修改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相關法規 :
  • 第45/GM/95號批示 - 說明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承擔為其提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衛生護理方面之負擔之規定。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澳門金融管理局;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c)澳門大學;

    d)澳門基金會;

    e)澳門理工學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8

    刊登日期:

    2018.10.29

    版數:

    1100

    • 發行並流通以“港珠澳大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港珠澳大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62,000枚
    三元 562,000枚
    五元五角 562,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二十六萬二千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幣四十元。

    三、其餘三十萬套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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