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7

刊登日期:

2017.9.27

版數:

165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S8薈萃坊公眾區域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8薈萃坊公眾區域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8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7

    刊登日期:

    2017.9.27

    版數:

    165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S28教職員宿舍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28教職員宿舍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8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7

    刊登日期:

    2017.9.27

    版數:

    16569-16570

    • 聲明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四星級酒店「新濠影滙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四星級酒店「新濠影滙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濠影匯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新濠影匯酒店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8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7

    刊登日期:

    2017.9.27

    版數:

    16570-16571

    • 將若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局通過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聘請體育人員來澳工作更新備忘錄》範疇的權限轉授予體育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局局長潘永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局通過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聘請體育人員來澳工作更新備忘錄》範疇內,批准體育人員在下列情況外出公幹:

    (一)隨澳門體育代表隊進行集體訓練活動;

    (二)隨澳門體育代表隊參加賽事;

    (三)率領澳門體育代表隊參加體育交流活動。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麗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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