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7

刊登日期:

2017.3.29

版數:

4348

  • 續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委任兩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炳坤;

    (三)鍾聖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梁金泉;

    (二)鄭仲錫。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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