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17

刊登日期:

2017.1.16

版數:

39-43

  •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
廢止 :
  • 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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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互聯網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的核准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顏色及印製

    牌照採用淺黃色紙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CTT-LICD1。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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