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1/2016

刊登日期:

2016.10.11

版數:

2105-2113

  •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廢止 :
  • 第52/94/M號訓令 - 規範輕型汽車,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強制性受檢驗。
  •  
    相關法規 :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號法令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第13/2008號行政法規第19/2013號行政法規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A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發動機)

    一、〔……〕

    二、〔……〕

    三、測量消音設備的效能,以分貝量度發動機排氣噪音為之,測量時,應於車輛處於已停泊、車輪緊靠地面及發動機開動至最高轉速的百分之五十的狀態下進行,有關噪音強度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a)〔……〕

    b)〔……〕

    c)〔……〕

    四、上款所指的數值及其測量條件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a)〔……〕

    b)〔……〕

    c)〔……〕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第三十二條

    (車門及車窗)

    一、〔……〕

    二、車門及車窗,只可使用塑料、不碎玻璃或鋼化玻璃,且透過該等透明物料觀看物件時應不致物像變形,而駕駛員座位兩側車門或車窗玻璃最低透光度為百分之七十,駕駛員座位後方車門或車窗玻璃最低透光度為百分之四十四。

    三、〔……〕

    四、〔……〕

    a)〔……〕

    b)〔……〕

    c)〔……〕

    五、〔……〕

    六、〔……〕

    七、〔……〕

    a)〔……〕

    b)〔……〕

    c)〔……〕

    d)〔……〕

    e)〔……〕

    f)〔……〕

    g)〔……〕

    h)〔……〕

    八、〔……〕

    a)〔……〕

    b)〔……〕

    c)〔……〕

    d)〔……〕

    e)〔……〕

    f)〔……〕

    g)〔……〕

    h)〔……〕

    九、〔……〕

    a)〔……〕

    b)〔……〕

    c)〔……〕

    d)〔……〕

    十、〔……〕

    十一、〔……〕

    十二、〔……〕

    第三十三條

    (擋風玻璃)

    一、汽車擋風玻璃應由不碎或鋼化玻璃構成,且透過該等透明玻璃觀看物件時應不致物像變形,而擋風玻璃最低透光度為百分之七十。

    二、〔……〕

    三、〔……〕

    四、〔……〕

    五、〔……〕

    第三十八條

    (配件)

    一、〔……〕

    二、〔……〕

    三、〔……〕

    四、輕型摩托車及重型摩托車應具有兩個分別裝置於駕駛員左方和右方的後視鏡,並須保證本條要求的視線條件。

    五、〔……〕

    六、〔……〕

    七、〔……〕

    八、〔……〕

    九、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的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裝有型號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離地面高度不多於450毫米的防止捲入裝置。

    十、〔原第九款〕

    第四十七條

    (適用於教練車的特別規定)

    一、〔……〕

    二、〔……〕

    a)〔……〕

    b)〔……〕

    c)〔……〕

    d)〔……〕

    三、〔……〕

    四、重型客車應為廂式車,可設有手動或自動變速箱,且須符合下列要件:

    a)〔……〕

    b)〔……〕

    五、〔……〕

    六、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的汽缸容積不應小於120立方厘米,重型側三輪摩托車的汽缸容積不應小於350立方厘米,均可設有手動或自動變速箱。

    七、〔……〕

    八、〔……〕

    九、〔……〕

    十、〔……〕

    第五十條

    (定期檢驗)

    一、為適用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教練車、的士、供自行駕駛的輕型出租汽車、旅遊車、校車、重型客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六個座位且作商業用途的輕型客車、貨車、客貨車、掛車、半掛車、混凝土拌合車、工業機器車、作商業用途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均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二、非屬上款範圍內的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定期檢驗依下述規定為之:

    a)輕型汽車及重型摩托車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後,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b)輕型摩托車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五年後,須接受一次強制檢驗,並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後,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三、上款的規定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第五十三條

    (“試驗”制度及“特別”制度)

    一、〔……〕

    二、〔……〕

    三、〔……〕

    四、〔……〕

    五、供出售且存放於已領有適當獲發准照的商人的場所中的車輛,或以個人名義進口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在註冊前得以“特別”制度在公共道路通行,並須附同交通事務局提供的相應號牌和繳付相應費用。

    六、〔……〕

    七、〔……〕

    八、〔……〕

    九、〔……〕

    十、〔……〕

    第五十九條

    (駕駛執照)

    一、〔……〕

    a)〔……〕

    b)〔……〕

    c)〔……〕

    d)〔……〕

    e)〔……〕

    二、〔……〕

    三、〔……〕

    a)〔……〕

    b)〔……〕

    c)〔……〕

    d)〔……〕

    四、〔……〕

    a)〔……〕

    b)〔……〕

    五、〔……〕

    六、〔……〕

    a)〔……〕

    b)〔……〕

    c)〔……〕

    d)〔……〕

    七、持有效E+C小類駕駛資格,同時具有D類或D2小類駕駛資格的駕駛執照者,獲賦予E+D2小類鉸接式重型客車的駕駛資格。

    第六十五條

    (准予考試)

    一、〔……〕

    二、〔……〕

    三、〔……〕

    a)〔……〕

    b)〔……〕

    c)〔……〕

    四、〔……〕

    五、〔……〕

    a)〔……〕

    b)持有效C類駕駛執照至少一年或持有效D1小類駕駛執照者,如屬考取D2小類駕駛執照的情況。

    六、〔……〕

    七、〔……〕

    八、〔……〕

    九、〔……〕

    第六十六條

    (考試所包括的測驗)

    一、〔……〕

    a)〔……〕

    b)〔……〕

    c)〔廢止〕

    二、持有效的其他類別車輛駕駛證的投考人,在獲得該證時已通過理論測驗;或持有效的農用拖拉機類駕駛執照者,在獲得該類別資格時已通過在交通事務局所作的理論筆試,可免除上款a)項所指的理論測驗。

    三、〔……〕

    四、〔……〕

    五、缺席駕駛實習測驗或該測驗不合格的投考人,可自其通過理論測驗之日起計兩年內,藉繳付相應費用申請重考,而原先已通過的理論測驗仍視為有效;如申請人有合理解釋且為交通事務局接受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缺席駕駛實習測驗,上述重考費用可獲豁免。

    六、〔……〕

    七、〔……〕

    a)〔……〕

    b)〔……〕

    c)〔……〕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通過第一款所指的理論測驗,有效期為兩年,投考人應在該期間申請參加駕駛實習測驗。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第六十七條

    (實習測驗)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a)〔……〕

    b)在斜坡兩次嘗試均不能起動;

    c)〔……〕

    d)因不熟練,致發動機熄火兩次;

    e)〔……〕

    f)〔……〕

    g)〔……〕

    h)〔……〕

    i)〔……〕

    j)〔……〕

    l)〔……〕

    十一、應投考人申請,可採用設有自動變速箱的機動車輛進行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輕型汽車以及D1及D2小類的重型客車的駕駛實習測驗。

    十二、持有按上款規定獲得的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設有手動變速箱的車輛,而其駕駛執照應載明該項限制。

    十三、〔……〕

    第一百零七-A條

    (學習駕駛准照)

    一、〔……〕

    二、上款所指學習駕駛准照的有效期至進行實習測驗之日止。

    三、〔……〕

    四、〔……〕”

    第二條

    過渡規定

    一、已註冊但未裝有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指的兩個後視鏡的輕型摩托車及重型摩托車,或已註冊但未裝有第三十八條第九款所指的兩側防止捲入裝置的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須於本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年內安裝。

    二、於上款所指期間安裝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者,可獲豁免繳付因安裝該裝置而進行特別檢驗所涉及的檢驗費用。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道路交通規章》第六十六條第一款c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條;

    (二)三月七日第52/94/M號訓令

    (三)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並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第十一條第五款。

    第四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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