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5

  •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海關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市政署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旅遊局 - 文化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八)項及(十)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海關代表冼桓球;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張祖榮及吳愛華(後者為秘書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戴祖義(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六)經濟局代表蘇添平;

    (七)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八)文化局代表吳衛鳴;

    (九)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丁連星;

    (十)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十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蘇朝暉。

    * 請查閱: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5-4076

    •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陳致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6

    •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余文峰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76

    •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4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法規: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382-4383

    •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祖義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戴祖義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戴祖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1984年進入公職;
    ——1996年至1997年 澳門體育總署助理;
    ——1997年至1998年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設備處處長;
    ——1998年至2000年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發展處處長;
    ——2000年至2001年 體育發展局澳門運動場處處長;
    ——2001年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助理協調員;
    ——2002年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2003年至2008年 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
    ——2008年至2014年 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13年至2014年 體育發展局代局長;
    ——2014年5月至今 體育局局長。

    其他:

    ——2003年至2014年 體育委員會委員;
    ——2014年5月至今 體育委員會副主席。

    法規:

    第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383-438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體育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永權為體育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潘永權為體育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潘永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體育及運動學士;
    ——北京體育大學體育人文社會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87年9月進入公職,於澳門體育總署工作;
    ——2003年3月起,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體育發展處處長;
    ——2006年3月起,獲委任為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並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
    ——2008年3月起,獲委任為體育發展廳廳長;
    ——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09年12月至今,獲委任為體育局副局長。

    ———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