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3

版數:

641-642

  •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2,686.24(澳門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22,686.24
        總收入 522,686.2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22,686.24
        總開支 522,686.24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法規:

    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3

    版數:

    642-643

    • 修改《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收費表。
    被廢止 :
  • 第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  
    相關法規 :
  • 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私營機構 :
  • 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收費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收費表

    名稱

    單位

    金額
    (澳門幣)

    備註

    批發市場場地租金

    平方米/月

    122.00

    批發攤位

    48.00

    批發攤位的閣樓

    平方米/月

    100.00

    供作銀行場所的場地

    平方米/月

    80.00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11:00至21:00)
    每輛車/次

    250.00

    當所有供貨物擺賣及/或倉存地方已出租時進行

    進入及通行費

    日間(07:00至21:00)
    (每輛車/月)

    360.00

    採用月票制度

    夜間(21:00至07:00)
    (每輛車/月)

    500.00

    批發市場管理費

    攤位或場所/月

    450.00

    批發攤位及銀行場所

    600.00

    飲食場所

    禽鳥及品種細小動物接收及儲存費

    雞或火雞/隻

    1.00

    鴨或鵝/隻

    1.50

    鴿子/隻

    0.30

    鵪鶉/隻

    0.10

    其他禽鳥/隻

    0.30

    品種細小的動物/隻

    0.20

     

    法規:

    第2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3

    版數:

    644

    • 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集郵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00,000枚
    二元五角 300,000枚
    三元 500,000枚
    三元五角 300,000枚
    四元 300,000枚
    四元五角 500,000枚
    五元 500,000枚
    五元五角 300,000枚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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