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20

版數:

8877-8878

  •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韋海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蔡慧賢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98/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20

    版數:

    8878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嘉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9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20

    版數:

    8878-8879

    • 修改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1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潮欣;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羅健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10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20

    版數:

    88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職安健互動訓練系統」套件之維護與修繕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職安健互動訓練系統」套件之維護與修繕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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