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1

版數:

1985-1991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十月初五日街和大碼頭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09號和大碼頭街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609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興建一幢樓高7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44.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201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Go Green環保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鑒於:

    一、“Go Green環保澳門一人有限公司”,通訊地址位於澳門麻子街22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7943(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28812G號登錄,該公司持有一幅面積8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09號和大碼頭街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冊第294頁背頁第609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B3冊第295頁第499號。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七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和七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了有關的建築計劃及工程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和十一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該等計劃被視為可予批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請求批准按照上述計劃及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更改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8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6974/2011號地籍圖中已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已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遞交由趙錦龍,男性,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關閘馬路26號廣昌大廈地下,以“Go Green環保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份及權力已由第一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及第七條款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09號及大碼頭街7號的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6974/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冊第294頁背頁第609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28812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稱為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重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建築面積455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106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49,12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23.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重新利用的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指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6974/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且不低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重新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改,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923,37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八條款——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重新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二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溢價金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收回土地。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重新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未完成重新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九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重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重新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重新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地租或倘有的罰款。

    4.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宣告本批給失效,乙方佔有土地而不加重新利用的年數乘以有關利用權價金的二十分之一的款項歸甲方所有,而該價金的餘額退還予乙方。

    第十二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1)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修改土地的重新利用;
    2)不履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
    3)違反第八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第二次違反第八條款第3款的規定;
    5)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重新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將長期租借轉租。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已繳付的溢價金、利用權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4. 本條款規定的土地的收回,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地租及倘有的罰款。

    5. 如基於本條款第1款6)項的規定收回土地,則乙方有權獲得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的賠償。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法規:

    第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26

    • 修改第65/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六)項及(二十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65/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5/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六)項及(二十一)項分別修改為: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27-2329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有關權限,以便主持土地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 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簽署計算及結算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土地工務運輸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29-2332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有關權限,以便主持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交通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交通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交通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交通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交通事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就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使用發出許可;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32-233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代局長。
    已更改 :
  • 第4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代局長韋海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環境保護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環境保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環境保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環境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環境保護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環境保護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環境保護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二)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4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35-233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
    被廢止 :
  • 第2/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郵電局局長。
  •  
    已更改 :
  • 更正 - 第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第5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第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郵政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郵政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郵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郵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郵政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郵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政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二)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五)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 附加 - 請查閱:第5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9/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37-2340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房屋局局長。
    被廢止 :
  • 第5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房屋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9/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楊錦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房屋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房屋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房屋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房屋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房屋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房屋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房屋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房屋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二十)項所指事宜的程序中及所訂定的條件下: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三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透過房屋發展合同以交換作為回報之公證契約;

    (三十三)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收容所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40-2342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海事及水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海事及水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 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 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 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二)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43-234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1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許志樑有關權限,以便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許志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電信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電信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電信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電信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電信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電信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電信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附加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45-2348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張紹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48-235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
    已更改 :
  • 第4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51-2353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
    已更改 :
  • 第4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周惠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建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建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建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按照(十八)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54-2356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代主任。
    已更改 :
  • 第4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代主任何蔣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 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運輸基建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運輸基建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運輸基建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運輸基建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運輸基建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按照(十八)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運輸基建辦公室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 附加 - 請查閱:第4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56-2359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已更改 :
  • 第5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增加及修改第1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山禮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按照(十八)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5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59-236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梁寶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科技委員會秘書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科技委員會秘書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3號項目中,關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科技委員會秘書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按照(十六)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四)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在(十六)項所指事宜的程序中及所訂定的條件下: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61-2364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
    被廢止 :
  •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鄺錦成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燃料安全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燃料安全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按照(十六)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四)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在(十六)項所指事宜的程序中及所訂定的條件下: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19/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5

    刊登日期:

    2015.2.13

    版數:

    2364-2366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劉榕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貳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按照(十六)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四)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在(十六)項所指事宜的程序中及所訂定的條件下: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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