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4

刊登日期:

2014.10.6

版數:

17296-17301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木橋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2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木橋街,其上建有30號和32號及曾建有34號樓宇,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3713號、第3723號及第3162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五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和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60.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1/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毅添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毅添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字樓708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2872(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38689G號、第238693G號及第238697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三幅總面積12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木橋街,其上建有30號和32號樓宇,及曾建有已拆卸的3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8冊第202頁背頁第3713號、B18冊第212頁背頁第3723號及B16冊第35頁背頁第3162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三幅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41K冊第144頁第11980號、F33K冊第116頁第7947號及F36K冊第192頁第9010號。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在拆卸建於有關土地上的樓宇後,將上述三幅土地重新利用,合併組成一幅面積120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興建一幢五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該建築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六、合同標的之土地的面積為12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826/201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52平方米、25平方米及43平方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舉行會議,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承批公司已獲通知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的條件,並透過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遞交由利智峰及胡建邦,二人的職業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字樓708室,以毅添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供第八條款第2款所訂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20(壹佰貳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在拆卸建於澳門木橋街30至34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8冊第202頁背頁第3713號、B18冊第212頁背頁第3723號及B16冊第35頁背頁第3162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38689G號、第238693G號及第238697G號的樓宇後合併而成,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826/201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5(伍)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建築面積444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101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23,820.00(澳門幣貳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整)。

    2. 當乙方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826/2010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改,當乙方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851,321.00(澳門幣捌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已清繳倘有的罰款,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 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5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4

    刊登日期:

    2014.10.6

    版數:

    17302-17303

    • 廢止第135/SATOP/94號批示。
    廢止 :
  • 第135/SATOP/94號批示 - 關於修正位於十月初五日街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之土地合同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35/SATOP/94號批示作為憑證,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Companhia de Fomento Predial Meng Fat, Limitada,面積33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十月初五日街,其上建有183號至18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冊第83頁背頁至第85頁背頁第2591號至第2593號的土地的確定批給,並將拆卸該等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中一幅面積3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以納入公產。

    同時透過上述批示作為憑證,該公司將一幅總面積204平方米,在拆卸建於十月初五日街191及189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冊第51頁背頁第2559號及第56頁背頁第2564號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的所有權贈與澳門地區,以及將土地中一幅面積177平方米的地塊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該公司,以便與一幅面積298平方米,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591號至第2593號土地合併而成的土地,合併和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475平方米的地段。至於土地的剩餘部分,面積27平方米則贈與澳門地區以納入公產。

    根據以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二條款及第四條款第1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8層高的二星級酒店,總利用期限為18個月,由批示公佈起計,但承批公司未有進行利用。

    由於承批公司沒有對合同所衍生的法律狀況進行登記,因此該等法律狀況不可對抗第三人,而組成地段的土地繼續為不同的物業個體,分別受長期租借批給制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591號至第2593號房地產)及完全所有權制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559號及第2564號房地產)約束。

    隨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591號至第2593號土地的利用權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559號及第2564號土地的所有權,按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4法庭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競賣憑證,由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及城港發展(澳門)有限公司取得,各占一半份額。按照第4000G號登錄,有關取得行為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登記。

    二零一零年,透過載於私人公證員包偉鋒第34號簿冊第69頁的三月十二日公證書,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地下P和Q,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7964(SO)號的城港發展(澳門)有限公司購買了美美建築置業有限公司擁有上述土地權利的份額。

    根據第AP.21/30102008號登錄,Companhia de Fomento Predial Meng Fat, Limitada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因解散及完成清算而消滅。

    基於上述的事實狀況,透過以第135/SATOP/94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建立的批給關係變成不可行。

    在審議城港發展(澳門)有限公司提出擬共同利用上述土地,以興建一幢7層高,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的申請,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廢止上述批示。

    土地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及四月三日舉行會議,對該項廢止建議發表贊同意見(第73/2013號案卷),並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35/SATOP/94號批示。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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