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7/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4

刊登日期:

2014.9.24

版數:

16468

  • 續任若干名及委任三名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徐偉坤;(二)蕭志偉;(三)崔煜林;(四)黃國勝;(五)石立炘;(六)蘇育洲;(七)何桂鈴;(八)賴展京;(九)鄧君方;(十)崔光;(十一)趙銑誠;(十二)羅銳榮;(十三)周進;(十四)林衍威;(十五)李國輝;(十六)陳維熾;(十七)葉兆昌。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潘國慶;(二)鮑志明;(三)侯祖悦。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4

    刊登日期:

    2014.9.24

    版數:

    16469

    • 修改經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 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房屋局代表楊錦華,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為胡俊華、許麗鳴及任利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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