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4

刊登日期:

2014.5.28

版數:

81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作為簽訂迎賓館維護及改善工程之設計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建築設計”望廈簽訂迎賓館維護及改善工程之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4

    刊登日期:

    2014.5.28

    版數:

    8130-813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及住宿式書院8及住宿式書院9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原色(國際)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8及住宿式書院9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4

    刊登日期:

    2014.5.28

    版數:

    8131-8132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成員,並續任若干名成員及一名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第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成員,並續任若干名成員及一名秘書長。
  • 第3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兩名成員,以替代兩名原代表。
  • 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衛生局 - 體育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醫學會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 - 澳門心臟學會 - 澳門腫瘤醫學會 - 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腎友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發展局代表蘇立中;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李婺芳;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梁婉怡;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葉志達;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Mário Évora;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蕭光莉;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羅少霞;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雷志江;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楊淑莊;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黃潔貞;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沈志成。

    * 請查閱:第3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黃耀昆;

    (二)陳步倩;

    (三)龔樹根;

    (四)梁玉華;

    (五)李怡平。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4

    刊登日期:

    2014.5.28

    版數:

    81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4

    刊登日期:

    2014.5.28

    版數:

    8132-813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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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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