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30

版數:

16894-168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作為《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62/2013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便簽署《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201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30

    版數:

    168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何東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30

    版數:

    168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3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30

    版數:

    16895-168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演藝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8/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4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30

    版數:

    1689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關於內地高等院校在澳門招收研究生及本科生協調工作的協議書》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以及第58/2013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關於內地高等院校在澳門招收研究生及本科生協調工作的協議書》。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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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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