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2013

刊登日期:

2013.1.2

版數:

4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合作類 - 國際法 - 其他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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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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