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2

刊登日期:

2012.11.14

版數:

13717-13723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0/81/M號訓令 - 核准本地區空置地段租價表--撤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九七六一號訓令。
  • 第16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60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908號獨立式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5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擴建上述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31.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8/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伍志偉及其配偶劉秋萍。

    鑒於:

    一、伍志偉及其配偶劉秋萍,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兩人均居於氹仔島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桂苑18字樓G。根據以上述人士名義作出的第209560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60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908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61頁第22453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於其上的獨立式別墅的所有權。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根據上述合同第三條款,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獨立式別墅,並擴建至五層,其中三層為地庫,有關工程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完成。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對該獨立式別墅發出了第33/2006號使用准照。

    四、承批人擬對該別墅進行擴建,包括增加住宅的建築面積至434平方米、興建一個18平方米的停車位,及一個面積70平方米的專用花園,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擴建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承批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該土地的利用,並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人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七、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81/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和“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77平方米、63平方米和24平方米。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有關人士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所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擴建工程修改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64(壹佰陸拾肆)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908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81/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61頁第22453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09560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基於是次修改進行擴建,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5(伍)層高,其中3(叁)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其用途如下:

    1)獨立式別墅: 建築面積434平方米;
    2)停車場: 建築面積18平方米;
    3)專用花園: 面積70平方米。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181/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及定界,面積24(貳拾肆)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總金額為$7,390.00(澳門幣柒仟 叁佰玖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434平方米x$15.00/平方米 $ 6,510.00;

    2)停車場:

    18平方米x$10.00/平方米 $ 180.00;

    3)專用花園:

    70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 $ 700.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擴建工程的總施工期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核准工程計劃的通知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2004A010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穩固工程;

    2)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四周範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573,677.00(澳門幣伍拾柒萬 叁仟陸佰柒拾柒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7,390.00(澳門幣柒仟 叁佰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利用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必須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