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2

刊登日期:

2012.8.15

版數:

9691-9697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1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其上建有143至14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87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的商住用途樓宇。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111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02.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方圓廣場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方圓廣場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38號,興富閣14字樓B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7909(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13523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面積11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其上建有143至14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冊第68頁背頁第1873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6L冊第122頁第2918號。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作商住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以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11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6858/201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11平方米及2平方米。

    七、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遞交由周瑞芳,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3字樓B室,以方圓廣場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七條款所規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溢價金,及已提交第八條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113(壹佰壹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其上建有143至147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6858/201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冊第68頁背頁第1873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3523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貳)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的利用權歸還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11(壹佰壹拾壹)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 552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 18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49,59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及甲方審議該計劃和發出有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6858/201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890,038.00(澳門幣捌拾玖萬零叁拾捌元整)。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完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3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2

    刊登日期:

    2012.8.15

    版數:

    9698-9703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1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海邊新街96至12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53號、第1254號、第1658號、第1659號、第1660號、第19199號及第19200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作酒店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脫離上款所述土地,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409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13.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0/201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張璜。

    鑒於:

    一、張璜,未婚,成年,中國籍,通訊地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字樓708室,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27416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總面積41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海邊新街96至12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冊第123頁背頁第1658號、B9冊第124頁背頁第1659號、B9冊第125頁背頁第1660號、B7冊第272頁背頁第1254號、B7冊第271頁背頁第1253號、B39冊第163頁第19199號及B39冊第163頁背頁第19200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4L冊第299頁第2050號及第96頁第1847號。

    三、承批人擬重新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七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作二星級酒店和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申請人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以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1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671/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409平方米及2平方米。

    七、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在拆卸建於屬申請人的地塊上的樓宇後,合併該等地塊而成的土地,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409平方米。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七條款所規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溢價金,及已提交第八條款規定的保證金。

    十一、由於批給標的土地設有抵押負擔,該抵押以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名義登記於物業登記局C冊第78081C號,故該銀行已根據法律的規定,聲明批准撤銷在第3671/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平方米,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的地塊的抵押。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411(肆佰壹拾壹)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671/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由在拆卸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96至126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冊第123頁背頁第1658號、B9冊第124頁背頁第1659號、B9冊第125頁背頁第1660號、B7冊第272頁背頁第1254號、B7冊第271頁背頁第1253號、B39冊第163頁第19199號及B39冊第163頁背頁第19200號的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的利用權以乙方的名義登錄於第127416G號;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B”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2(貳)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409(肆佰零玖)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的樓宇,當中包括1(壹)層地庫,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 二星級酒店: 2,111平方米;
    2) 商業: 619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309,030.00(澳門幣叁拾萬零玖仟零叁拾元整)。

    2. 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773.00(澳門幣柒佰柒拾叁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671/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為$3,505,993.00(澳門幣叁佰伍拾萬零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 $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2) 餘款$2,305,993.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零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807,414.00(澳門幣捌拾萬零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之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發出工程准照。

    2. 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履行第五條款規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 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不履行第五條款及第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 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37/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2

    刊登日期:

    2012.8.15

    版數:

    9704-9710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黑沙龍爪角海濱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0/81/M號訓令 - 核准本地區空置地段租價表--撤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九七六一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50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黑沙龍爪角海濱路,其上建有88號及698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42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65.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5/201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馬國慶及其配偶阮向瑩。

    鑒於:

    一、馬國慶又名馬嘉慶及其配偶阮向瑩,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通訊處為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字樓“F”,根據以上述人士名義作出的第163397G號登錄,該等人士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50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黑沙龍爪角海濱路,其上建有一幢門牌88號和698號的兩層高獨立式別墅(別墅-2),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42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人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三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設有停車場和專用花園的獨立式別墅,因此透過其受權人信達置業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該公司的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字樓“F”,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139頁第3003(SO)號。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信達置業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按照上述計劃批准改土地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為了符合有關要求和條件,該公司分別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和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將修改建築計劃和建築工程計劃呈交土地工務運輸局,該等計劃獲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的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和局長的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批示視之為有條件可予核准。

    五、經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之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信達置業有限公司以受權人身份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50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650/200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07平方米和296平方米。

    七、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劃定地面上興建建築物的界線,而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則為地面上的“非建築”範圍。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上述承批人。上述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遞交由馬嘉慶及阮向瑩,通訊地址均位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字樓“F”,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分代表信達置業有限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而該公司為上述承批人的受權人。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上述承批人已支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項所規定的溢價金及提供該合同第十一條款第2款所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建築工程修改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黑沙龍爪角海濱路,其上建有88號及698號樓宇,面積為503(伍佰零叁)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650/200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42號及其批給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63397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3(叁)層高的獨立式別墅,當中包括1(壹)層地庫,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1)獨立式別墅:建築面積 501平方米;
    2)停車場:建築面積 45平方米;
    3)專用花園:面積 349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96(貳佰玖拾陸)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地面以上的“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核准工程計劃的通知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15,090.00(澳門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元整);

    2)土地的利用完成後,租金總額改為$11,455.00(澳門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分類如下:

    (1)獨立式別墅:501平方米x$15.00元/平方米 $7,515.00;
    (2)停車場:45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 $450.00;
    (3)專用花園:349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 $3,490.00。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交保證金$15,090.00(澳門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修改,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690,947.00(澳門幣壹佰陸拾玖萬零玖佰肆拾柒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整),當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1,090,947.00(澳門幣壹佰零玖萬零玖佰肆拾柒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381,981.00(澳門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650/2008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十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八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定的溢價金及履行第九條款所定義務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90,000.00(澳門幣玖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利用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之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38/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2

    刊登日期:

    2012.8.15

    版數:

    9711-9712

    • 宣告土地委員會第23,24,25,26,27/2006號意見書和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條件的行為無效。
    廢止 :
  • 第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稱為1c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 第4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稱為2c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 第5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稱為3c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 第5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稱為4c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 第5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稱為5c地段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鑒於根據終審法院的第37/2011號合議庭裁判,已證實名為“1c”地段、“2”地段、“3”地段、“4”地段及“5”地段,面積4,012平方米、13,425平方米、18,707平方米、8,750平方米及33,89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22991、22995、22990及22989號的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承讓公司甄選程序因前運輸工務司司長,以行政當局的機關據位人的身份作出犯罪干預而沾上瑕疵。

    鑒於上述權利的轉讓的行政程序是以該甄選程序衍生的協商作為基礎,亦因而受前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的犯罪干預而沾上瑕疵。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外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下列行為無效:

    (一)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3月16日第23/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1c”地段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和修改該批給合同,以及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該行為透過第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3月16日第24/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2”地段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和修改該批給合同,以及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該行為透過第4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三)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3月16日第25/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3”地段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和修改該批給合同,以及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該行為透過第5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四)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3月16日第26/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4”地段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和修改該批給合同,以及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該行為透過第5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五)行政長官於2006年3月17日確認土地委員會的3月16日第27/2006號意見書的行為。在該意見書委員會對“5”地段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Moon Ocean, Ltd.和修改該批給合同,以及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發出贊同意見。該行為透過第5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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