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1/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5

版數:

8634-8643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氹填海區G300地段、G310地段及G400地段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五星級酒店綜合體及一座包括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的電影製作中心。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以租賃方式批給市區土地及市區利益土地引致之權力範圍規則。
  • 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免除公開競投及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之間的土地。
  • 第9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路,稱為G300、G310及G400地段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0,78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G300地段、G310地段及G400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9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五星級酒店綜合體及一座包括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的電影製作中心。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0,000平方米,將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130,789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96.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2/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前稱東亞衛視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1字樓13號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311(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6642F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0,78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以下稱路氹城,G300地段、G310地段及G400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9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三、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五條款的規定,該土地供承批公司自用,以興建一座包括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的電影製作中心。

    四、由於該公司於二零零五年遞交了一份新的利用計劃,除了電影製作中心外,該計劃還包括興建一五星級酒店綜合體,故展開修改批給合同的程序。

    五、新計劃旨在使該項目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尤其是配合路氹城已執行及計劃中的投資項目的落實。

    六、有關修改按一般程序進行,但因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尤其是首先因該公司對二零零五年遞交的利用計劃提出修改,以及之後沒有按土地工務運輸局依土地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的要求,遞交該發展項目的經濟及財務可行性研究,故未完成修改程序。

    七、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遞交上述研究,其後,遞交了土地工務運輸局所要求的補充資料。

    八、此外,與承批公司的代表舉行了多次會議,以釐清項目分段問題和調整合同擬本的條件。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有關擬本。

    九、有關土地的總面積為140,789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5899/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130,789平方米和10,000平方米。

    十、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將會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十一、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和五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遞交由何猷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22字樓,以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A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Hugo Ribeiro Couto核實。

    十三、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四條2)項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0,789(拾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9號,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6642F號,由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以便修改該土地的用途及更改其利用。

    2)將上項所指土地中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0,000(壹萬)平方米,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5899/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價值為$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2. 鑒於上款所述,土地的面積改為130,789(拾叁萬零柒佰捌拾玖)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其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條款約束,而該合同第二條款、第三條款、第四條款、第十條款及第十一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

    2. 上款訂定之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五星級酒店綜合體及一座包括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的電影製作中心,其用途分配如下:

    1)五星級酒店 480,000平方米;
    2)電影製作業 80,000平方米;
    (包括旅遊娛樂輔助設施)  
    3)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85,567平方米;
    4)停車場 (電影製作業) 13,568平方米;
    5)室外範圍(五星級酒店) 39,962平方米;
    6)室外範圍(電影製作業) 7,981平方米。

    2. 上款所述的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3,923,67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整)。

    2.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繳付的年租調整為$9,064,584.00(澳門幣玖佰零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其計算方式如下:

    1) 五星級酒店

    480,0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7,200,000.00;

    2) 電影製作業

    80,000平方米 x $6.00/平方米 $480,000.00;
    3) 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85,567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855,670.00;
    4) 停車場(電影製作業)  
    13,568平方米 x $6.00/平方米 $81,408.00;
    5) 室外範圍(五星級酒店)  
    39,962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99,620.00;
    6) 室外範圍(電影製作業)  
    7,981平方米 x $6.00/平方米 $47,886.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3,923,67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鑒於本批給的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二條——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72(柒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建築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三條——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第二條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四條——合同溢價金

    除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批給合同第九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溢價金外,基於是次修改,乙方還須向甲方繳付溢價金,總金額為$1,401,971,114.00(澳門幣拾肆億零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整),按如下方式繳付:

    1)$188,800,000.00(澳門幣壹億捌仟捌佰捌拾萬元整),已於財政局繳付(不定期收入憑單編號90/2006);

    2)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283,000,000.00(澳門幣貳億捌仟叁佰萬元整);

    3)餘款$930,171,114.00(澳門幣玖億叁仟零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200,216,412.00(澳門幣貳億零貳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五條——使用准照

    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四條所訂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履行第一條第1款1)項所指合同第六條款所訂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六條——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七條——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一條第1款1)項所指合同第六條款及第四條規定的義務;

    4)違反第一條第1款1)項所指合同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八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最初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九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3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5

    版數:

    8644-8652

    • 宣告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並將該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總面積16,46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8號、第22649號和第22650號的土地的批給,並將該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二、作為對上款所述放棄的回報,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簽訂一份批給承諾,承諾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將由雙方協定地點的土地。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50.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無門牌編號,P地段,“I”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6冊第142頁背頁第2221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92M冊第116頁第17186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為16,46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116頁第22648號、第117頁第22649頁和第118頁第22650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載於財政局第282號簿冊第30頁和續後數頁,按照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57/GM/89號批示訂立的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以公證書簽訂的合同規範,該合同經受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合同修改。

    三、該土地是由三幅地段組成,分別稱為地段1、地段2和地段3,其面積分別為5,610平方米、7,507平方米和3,346平方米。當中地段1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9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1a”及“1b”標示、地段2以數字“2”標示和地段3以字母“3a”及“3b”標示。

    四、根據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該土地是用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和停車場用途的樓宇,而有關溢價金是透過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4a”、“4b”及“4c”定界和標示,總面積4,050平方米的土地上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和社會設施用途,將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樓宇,以實物繳付。

    五、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計劃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公共房屋,已同意承批公司透過放棄有關批給,將該土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諾以租賃制度向承批公司批出另一幅作住宅、商業和停車場用途的土地,以作回報。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放棄該批給和承諾以租賃制度批出另一幅土地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遞交由柯為湘,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無門牌編號,P地段,“I”大廈,以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經理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9款所述的金額。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

    1. 乙方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57/GM/89號批示規範,並經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SATOP/95號批示修改,面積16,463(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價值為$334,518,019.00(澳門幣叁億叁仟肆佰伍拾壹萬捌仟零壹拾玖圓整)的土地的批給,並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2. 上款所述土地的組成如下:

    1)兩幅面積分別為5,426(伍仟肆佰貳拾陸)平方米及184(壹佰捌拾肆)平方米,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9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1a”及“1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8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186號的地塊;

    2)一幅面積7,507(柒仟伍佰零柒)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數字“2”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9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186號的地塊;

    3)兩幅面積分別為2,924(貳仟玖佰貳拾肆)平方米及422(肆佰貳拾貳)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3a”及“3b”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50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186號的地塊。

    3. 甲方承諾當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將另一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批予乙方,有關地點及其他識別資料將於其時透過甲乙雙方的協議確定。

    第二條款——可建容量

    1. 第一條款第3款所述的土地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其可建容量相等於按下列各用途的建築面積計算得出的值:

    1)住宅: 168,130平方米;
    2)商業: 10,132平方米;
    3)停車場: 33,027平方米;

    和根據將在組成批給案卷當日已生效的,有關計算批地溢價金法例內訂定座落於青洲大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及李寶椿街西面的延伸,其位置相關的建築成本及價值來計算。

    2. 倘批出土地的建築面積和有關的價值高於第1款所述的建築面積及價值時,則額外的建築面積須繳付依法計算的溢價金。

    第三條款——回報

    1. 基於本合同,乙方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交付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9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4a”、“4b”及“4c”定界及標示的地段上,興建用作經濟房屋的樓宇,作為溢價金,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 公共停車場、商業及辦公室:總建築面積不少於17,824平方米;

    2) 住宅: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6,270平方米。

    2. 上款所述地段,總面積為4,050(肆仟零伍拾)平方米,價值為$240,602,500.00(澳門幣貳億肆仟零陸拾萬零貳仟伍佰圓整),由下列地塊組成:

    1) 面積2,777(貳仟柒佰柒拾柒)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4a”定界及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582號的地塊;

    2) 面積778(柒佰柒拾捌)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4b”定界及標示,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

    3) 面積495(肆佰玖拾伍)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4c”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27號的地塊。

    3. 為產生本條款第1款規定的效力,必須同時完成為著將興建樓宇在功能上的獨立性所需,位於上述地段周圍的基礎設施。

    4. 乙方須進行為轉讓第1款所述樓宇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向有關登記局辦理物業登記,以及在財稅廳作房屋紀錄登錄,並把該等登記的副本送交房屋局。

    5. 上述第1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的銷售必須受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0/2011號法律約束。

    6. 乙方須在發出使用准照後立即交付上述樓宇的鑰匙。

    7. 乙方必須在甲方臨時接收上述第1款所指樓宇之日起計兩年內,負責維修和更正所有可能出現的缺陷。

    8. 僅在遵守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樓宇交付予甲方的條件下,才落實本合同第一條款第3款所述,有關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另一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的承諾。

    9. 基於本合同,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向甲方繳付總額為$20,647,800.00(澳門幣貳仟零陸拾肆萬柒仟捌佰圓整),其計算方式如下:

    1) 金額為$27,692,800.00(澳門幣貳仟柒佰陸拾玖萬貳仟捌佰圓整),相當於下列工程的建造成本:

    (1) $13,891,3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玖萬壹仟叁佰圓整),相當於由第16/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d)項所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9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X4a”、“AX4b”、“AX4c1”、“AX4c2”、“AX4d”、“AX5a”、“AX5b”、“AX5c”、 “AX6a1”、 “AX6a2”、 “AX6a3”、“AX6b”、“AX6c”、“AX6d”、“AX6e1”、 “AX6e2”、 “AX6f1”、 “AX6f2”、“AX6g1a”、“AX6g1b”、“AX6g2”、“AX6h1”、 “AX6h2”、 “AX6i”、 “AX6j”、“AX6l”、“AX7”、“Pa”及“P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上沒執行的基礎設施工程建造成本;

    (2) $13,801,5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萬零壹仟伍佰圓整),相當於由第16/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c)項所述,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P1”定界和標示的地塊上沒執行的重建學校的成本;

    2) 須從上項所述金額中扣減$7,045,000.00(澳門幣柒佰零肆萬伍仟圓整),相當於本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9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4a”、“4b”及“4c”定界及標示的地段上興建樓宇的增加面積的建造成本。

    第四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三條款第1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圓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