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9

版數:

1780

  • 將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穎雄擔任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9

    版數:

    1780

    • 將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錦輝擔任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9

    版數:

    1780

    • 將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玉葉擔任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9

    版數:

    1781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 鱲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郭光華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9

    版數:

    1781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營運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葉華雄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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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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