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2/2011

刊登日期:

2011.10.19

版數:

11111-11112

  • 命令公佈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日本國政府照會的日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根據上述諒解,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日本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日本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1號照會,內容如下: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保留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事,榮幸地對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達成的如下諒解進行確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日本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日本國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日本國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對該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予以盡可能的協助。

    四、雙方將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等國際法、國際慣例以及友好協商的精神,處理兩國之間的領事問題。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上述諒解予以覆照確認,將不勝榮幸。本諒解將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大使館來照中所述中日兩國政府關於保留日本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諒解。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