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1

刊登日期:

2011.6.8

版數:

621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製作非接觸式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的個人化機器”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製作非接觸式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的個人化機器”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23/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1

    刊登日期:

    2011.6.8

    版數:

    621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為民政總署石排灣郊野公園購置多媒體廣播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石排灣郊野公園購置多媒體廣播系統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24/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1

    刊登日期:

    2011.6.8

    版數:

    6216-621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方圓廣場大樓之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方圓廣場大樓之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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