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1

刊登日期:

2011.1.19

版數:

313

  • 以臨時定期委任,可續期方式,委派一名人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
相關法規 :
  •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派鄧詠恩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1

    刊登日期:

    2011.1.19

    版數:

    313

    • 以臨時定期委任,可續期方式,委派一名人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
    相關法規 :
  •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派林盈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1

    刊登日期:

    2011.1.19

    版數:

    313-314

    • 續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收取金額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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