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6

  • 以兼任方式續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
相關法規 :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素梅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顧問,任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60點的薪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6

    • 以兼任方式續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和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Leong Maria Madalena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6-1477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2011至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勞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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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簽訂勞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傢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興鋼具傢俬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傢俬”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8-147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語言學習系統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歌訊劃方案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供應及安裝語言學習系統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79

    • 以兼任制度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處秘書長。
    廢止 :
  • 第8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  
    相關法規 :
  • 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呂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處秘書長,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止。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務人員職程的薪俸表120點的薪俸。

    三、廢止第8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全昌行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80-147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琴行(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辦公及教學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29

    版數:

    14781-1478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法規:

    第18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30

    版數:

    148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資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光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資訊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0

    刊登日期:

    2010.12.30

    版數:

    148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資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理工學院供應資訊設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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