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0

刊登日期:

2010.9.22

版數:

10890

  • 免除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的一名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列偉的請求,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免除其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之職務。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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