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4

版數:

2276-2280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人員轉入新職程。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二、三及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人員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按照附於本批示並作為組成部份的名單,轉入新職程。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二、三及四款的規定轉入新職程的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人員的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之狀況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主管
    陳偉翔 a)
    Chan Wai Cheong a)
    廳長   廳長   定期委任
    Elsa da Silva b) 處長   處長   定期委任
    劉軍勵 b)
    Lao Kuan Lai da Luz b)
    處長   處長   定期委任
    韋華珍 b)
    Wai Wa Chan Carreira b)
    處長   處長   定期委任
    Henrique da Graça Novo b) 科長   科長   定期委任
    組別:高級技術員
    周慧卿
    Chao Vai Heng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第二職階 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李月梅
    Lei Ut Mui
    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馮潔儀
    Ermelinda Teresa do Menino Jesus Fong
    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顧問高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特別職程:傳譯及翻譯
    Maria do Céu Dourado Amorim da Silva Hung 顧問翻譯 第一職階 顧問翻譯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歐陽傑
    Au Ieong Kit
    顧問翻譯 第一職階 顧問翻譯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何英娜
    Ho Ieng Na
    主任翻譯 第一職階 主任翻譯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組別:技術員
    羅偉昌
    Lo Vai Cheong
    特級資訊技術員 第二職階 特級技術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Elsa da Silva c) 特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特級技術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特別職程:傳譯及翻譯
    梁英棠
    Leong Ieng Tong
    主任文案 第三職階 主任文案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Luís Fernandes Meira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陳少娟
    Ana Seu Ken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侯勇明
    Hao Iong Meng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三職階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Cristina Guilherme Lam da Cunha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溫雪梅
    Van Sut Mui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三職階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Bertília Maria Pereira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二職階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潘穎瑜
    Pun Weng U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二職階 特級公關督導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李東瑤
    Lee Tung Yiu
    特級助理技術員 第二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Sérgio dos Santos Lai 特級助理技術員 第一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周東鴻
    David Chau
    首席助理技術員 第二職階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Henrique da Graça Novo d)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劉淑英
    Lao Sok Ieng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Maria Leong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Adriano Rosas Santos de Almeida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張麗嫦
    Chang Lai Cheon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劉軍勵 c)
    Lao Kuan Lai da Luz c)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Celina Goretti de Assis Rodrigues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José Luís Pedrosa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蘇有強
    Sou Iao Keong Domingos Sávio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韋華珍 c)
    Wai Wa Chan Carreira c)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Ana Sílvia Cordeiro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康月明
    Hong Ut Meng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唐淑敏
    Tong Sok Man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三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三職階 確定委任
    林碧君
    Lam Pek Kuan
    首席行政文員 第一職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一職階 確定委任
    Regina Ng e) 一等文員 第二職階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Josefina Helena das Dores 一等文員 第二職階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第二職階 確定委任
    特別職程:運輸
    張福林 f)
    Cheong Foc Lam f)
    熟練助理員 第七職階 輕型車司機 第十職階 確定委任
    組別:工人
    Norton Bettencourt Gregório Madeira f) 助理員 第七職階 勤雜人員 第十職階 確定委任
    Faculto Bettencourt Gregório Madeira f) 助理員 第七職階 勤雜人員 第八職階 確定委任

    備註:

    a)原職位為旅遊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人員
    b)原職位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人員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處長的職務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科長的職務
    e)處於長期無薪假
    f) 於出缺時予以取消之職位

    法規:

    第4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4

    版數:

    2280

    • 以兼任方式委任政府發言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任期兩年,由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4

    版數:

    2280-2289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海帆碩士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指薪俸點的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陳海帆碩士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陳海帆碩士自2007年4月起以兼任的方式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碩士的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士學位;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3年1月1日起加入公職,任職教育暨青年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1994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
    ——199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職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07年4月起以兼任方式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

    法規:

    第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4

    版數:

    2281-228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化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文化局由一名局長領導;

    鑒於文化局人員制度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法訂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因此該局人員制度適用第15/2009號法律所訂的制度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的補充規定;

    考慮到文化局的職責,該職位不宜懸空,因此有需要盡快填補空缺;

    鑒於吳衛鳴具有適合擔任局長職務的專業學歷及經驗,而且根據其之前卓越、積極及勤奮的個人及工作表現,被認定具有能力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衛鳴碩士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擔任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文化局人員編制設立的職位。

    三、本委任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預算支付。

    四、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吳衛鳴碩士為文化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文化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吳衛鳴碩士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局長一職。

    學歷:

    ——波爾圖藝術學院繪畫及雕刻課程;
    ——里斯本ARCO藝術學院繪畫課程;
    ——廣州美術學院中國畫論碩士學位;
    ——中國美術學院史論系美術學博士研究生。

    專業簡歷:

    ——1983年進入公職;
    ——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擔任原臨時澳門市政局處長;
    ——2002年1月至2008年8月擔任民政總署處長;
    ——2008年至今擔任民政總署部長;
    ——1999年獲頒授文化功績勳章;
    ——2001年獲頒授功績獎狀。

    法規:

    第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4

    版數:

    2283

    • 以兼任方式委任助理發言人。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陳致平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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