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2

版數:

98

  • 修改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流感應變協調中心。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按照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流感應變協調中心,負責全面規劃、指導和協調各公共及私人實體關於預防、控制和治療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

    同時並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一屆政府就職,有必要修改流感應變協調中心的組成。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2004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2

    版數:

    99

    •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在“健康城市”計劃範圍內開展的多項活動,尤其是名為“學校健康促進”、“健康大廈”、“安全社區”、“煙草或健康”及“健康生活模式”等活動仍在進行中,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宜延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三年。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0

    刊登日期:

    2010.2.22

    版數:

    99-100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已更改 :
  • 更正 - 更正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1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與市民保持良好的溝通是政府的其中一項主要政策,為方便市民、民間社團和社會傳播媒介瞭解政府的資訊,提高施政的透明度,有必要設立適當的機制,以確保溝通的有效性和客觀性。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以下簡稱“發言人辦公室”。

    二、發言人辦公室尤其負責:

    (一)訂定政府的資訊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

    (二)以統一、有效和綜合的方式確保政府的溝通;

    (三)針對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促進政府與傳媒和市民之間的關係。

    三、發言人辦公室直接隸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發言人辦公室所開展的活動須與新聞局配合。

    四、發言人辦公室由政府發言人領導及一名助理發言人輔助,兩者可以兼任方式擔任,並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

    五、如助理發言人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表一第二欄目所載的副局長報酬,又或收取相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導職位最高薪俸點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如以兼任制度擔任該職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六、所有公共部門和實體必須與發言人辦公室合作,尤其是在有關人員要求下就其活動範圍提供技術協助和適時的資料。

    七、作為項目組的發言人辦公室,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可續期。

    * 請查閱:第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發言人辦公室由執行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發言人建議,可透過徵用或由所屬部門派駐的方式,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或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任用。

    九、發言人辦公室的設立和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本身預算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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