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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0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08

刊登日期:

2008.4.28

版數:

483

  • 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成績評核制度

    一、 .........................

    二、心理素質測驗的結果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

    三、 .........................

    四、 .........................

    第四條

    評核名單

    一、 .........................

    二、 .........................

    三、投考人所得分數相同時,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準則排序:

    (一)履歷評核得分較高;

    (二)心理素質測驗評語較佳。

    四、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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