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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8

刊登日期:

2008.4.21

版數:

473

  • 調整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
被廢止 :
  •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廢止 :
  • 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4000元
    初中教育 6000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二、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津貼金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1500元
    中學教育 2000元

    三、廢止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3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8

    刊登日期:

    2008.4.21

    版數:

    473-474

    • 修改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第四條第二至第四款。
    被廢止 :
  •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學生福利基金發放之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之規章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3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第四條第二至第四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發放津貼,申請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1 3000元
    2 5500元
    3 8000元
    4 10000元
    5 12000元
    6 13500元
    7 15000元
    8或以上 16000元

    三、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按下列公式計算:

    (R-DH)/12

    其中:

    R 代表家庭成員最近十二個月的總收入;

    DH 代表最近十二個月用於支付住屋租金或供款的居住開支。

    四、從家庭成員總收入中減除的居住開支,其最高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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