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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7

刊登日期:

2007.10.8

版數:

1586

  • 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廢止 :
  • 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以信貸方式,為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二、廢止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7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7

    刊登日期:

    2007.10.8

    版數:

    1586

    • 終止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匯業銀行採取的干預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為更好地執行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干預制度,將該信用機構的管理權轉由一個行政委員會負責。
  • 第27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匯業銀行採取的干預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對該銀行採取的干預制度。

    二、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終止後,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管理轉由該信用機構本身負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7

    刊登日期:

    2007.10.8

    版數:

    1586-1587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被廢止 :
  • 第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27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況;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一款e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二條i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貸的具體條件及數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三、根據上指信貸安排而提取的款項,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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