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7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6/1976

刊登日期:

1976.9.4

版數:

1212

  • 訂定雇用官立學校庶務員及幼稚園與小學四等助理員時應考慮之事項。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1/76/M號法令

    九月四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招聘官方學校校工和官方幼稚園及小學四等庶務員,是通過考試為之,報考人須年滿二十一歲,學歷至少為小學四年級或與之等同者,錄取的考慮因素包括:

    a)學歷;

    b)應考人履歷(曾任職業、工作表現評核及有助於評定其優點、技能的其他資料);

    c)根據教育廳發出的指示,由出缺學校的三名職員組成的委員會主持的面試的結果;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

    第二條

    應考人依次按上條所指考慮因素得分排列,每項因素為0至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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