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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全體會議第1/2007號議決

公報編號:

4/2007

刊登日期:

2007.1.24

版數:

510-511

  • 關於設立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的臨時委員會。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全體會議第1/2007號議決

    設立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的臨時委員會

    立法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通過本議決。

    第一條

    設立及名稱

    設立無確定期限的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的臨時委員會。

    第二條

    組成及選舉

    一、臨時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臨時委員會的成員在本議決通過後三十日內,由全體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三、得票最多的議員當選,如選舉中最後一席位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對得票相同的議員舉行第二次的不記名投票。

    第三條

    目的

    委員會的目的是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

    第四條

    權力

    一、在不妨礙《基本法》第五十條(十五)項及第六十四條(六) 項的規定下,臨時委員會得要求或允許立法會以外的人士參與其工作。

    二、臨時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開展其工作。

    第五條

    報告書或意見書

    一、臨時委員會就其有關工作編制部分或最終報告書或意見書。

    二、上款所指報告書或意見書須提交予全體會議作審議,並須將之公佈於《立法會會刊》,應委員會的建議,得將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六條

    委員會的撤銷

    一、委員會在全體會議審議上條所指的最終報告書或意見書之後撤銷。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臨時委員會將隨立法屆的完結而被撤銷。

    第七條

    公開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的規定,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作以下公佈:

    a) 本議決的文本;

    b) 按照上述第二條規定的選舉產生的臨時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條

    補充制度

    本議決內未訂明的一切事宜,《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

    第九條

    生效

    本議決於通過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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