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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6

刊登日期:

2006.9.4

版數:

1148-1149

  • 許可訂立“兩台68米超高平台車及設備”之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兩台68米超高平台車及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兩台68米超高平台車及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26,76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柒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6,000,000.00
    2007年 $ 6,000,000.00
    2008年 $ 4,76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2.030.041.2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6

    刊登日期:

    2006.9.4

    版數:

    1149-1150

    • 許可訂立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0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50,000.00
    2007年 $ 1,05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澳門雜誌印製及發行之開支」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6

    刊登日期:

    2006.9.6

    版數:

    1152-1153

    • 許可訂立“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28,620,000.00(澳門幣玖億貳仟捌佰陸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4,220,000.00
    2007年 $ 132,660,000.00
    2008年 $ 132,660,000.00
    2009年 $ 132,660,000.00
    2010年 $ 132,660,000.00
    2011年 $ 132,660,000.00
    2012年 $ 132,660,000.00
    2013年 $ 88,44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11、次項目8.090.019.1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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