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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54-656

  • 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9/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郵政局組織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5/2006號行政法規 - 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7/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9/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一、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藍色(彩通專色286C)(印刷四色100C + 66M)
    B. 綠色(彩通專色361C)(印刷四色70C + 100Y)漸變為藍色(即A項顏色)
    C.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
    D. 灰色(彩通專色Black C——60%)(印刷四色100K)

    字樣的詳細說明

    葡文:以“Eurostile (regular)”書寫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gulação de Telecomunicaçõ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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