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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2-993

  • 許可訂立中華廣場“A9”、“B9”、“C9”、“H9”、“I9”、“J9”、“K9”、“L9”、“M9”及“N9”獨立單位以及地庫第三層3號、16號及17號停車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Think Bright Limited」租賃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9”、“B9”、“C9”、“H9”、“I9”、“J9”、“K9”、“L9”、“M9”、“N9”獨立單位及地庫第三層第3、16及17號停車位予勞工事務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Think Bright Limited」訂立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9”、“B9”、“C9”、“H9”、“I9”、“J9”、“K9”、“L9”、“M9”、“N9”獨立單位及地庫第三層第3、16及17號停車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4,910,120.60(澳門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387,641.10
    2006 年 $ 1,550,564.40
    2007 年 $ 1,550,564.40
    2008 年 $ 1,421,350.7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3-994

    • 許可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 ”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執行「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28,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76,000.00
    2006年 $ 952,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4.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4-995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陳炳華建築師執行「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炳華建築師訂立「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5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710,000.00
    2006 年 $ 855,000.00
    2007 年 $ 285,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5

    • 許可訂立“Zodiac FC530纖維底橡皮艇及配件”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供應「Zodiac FC530 纖維底橡皮艇及配件」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訂立「Zodiac FC530 纖維底橡皮艇及配件」之供應合同,金額為$729,080.00(澳門幣柒拾貳萬玖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656,172.00
    2006 年 $ 72,908.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2.020.078.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6

    • 許可訂立“?仔新碼頭建造承包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新碼頭建造承包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氹仔新碼頭建造承包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68,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380,000.00
    2006 年 $ 3,312,000.00
    2007 年 $ 276,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6-997

    • 許可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190,000.00(澳門幣捌佰壹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3,780,000.00
    2006 年 $ 4,41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96.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7-998

    • 許可訂立製作“澳門國際機場跑道擴建”設計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3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製作「澳門國際機場跑道擴建」設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訂立製作「澳門國際機場跑道擴建」設計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31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叁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8,524,000.00
    2006 年 $ 12,786,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2、次項活動8.053.007.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8

    • 將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賽馬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998-999

    •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已更改 :
  • 更正 -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11,200,0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收入預算

    經濟分類 金額
    (澳門幣)
    編號 名稱
    增加
             

    經常收入

     
    04 00 00     財產之收益  
    04 03 00     利息——其他部門 2,100,000.00
    04 03 01     存款  
    05 00 00     轉移  
    05 01 00     公營部門  
    05 01 0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共同分擔 107,200,000.00
    05 01 0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醫療費供款  
    05 01 02 02   其他公共部門工作人員 1,100,000.00
    07 00 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 10 00     雜項——其他部門  
    07 10 02     給予使用者之服務  
    07 10 02 08   報酬 300,000.00
    07 10 04     處方予求診者的藥物 500,000.00
    合計 111,200,000.00

    二零零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開支預算*

    經濟分類 澳門幣金額
    編號 名稱
              經常性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1   薪俸或服務費 7,900,000.00
    01 01 02 00   編制以外人員  
    01 01 02 01   報酬  
    01 01 02 01 01 技術及專業人員 8,675,000.00
    01 01 05 00   臨時人員工資  
    01 01 05 01   工資 4,150,000.00
    01 01 07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1 職務主管及其他職務之酬勞 160,000.00
    01 01 07 00 02 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所規定之酬勞 3,350,000.00
    01 01 09 00   聖誕津貼 2,250,000.00
    01 01 10 00   假期津貼 2,225,000.00
    01 02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2,700,000.00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65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原料及附料  
    02 02 01 00 01 成藥、藥物、疫苗 37,680,000.00
    02 02 01 00 02 與藥房訂立協定之藥物 23,000,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3 00   衛生負擔  
    02 03 03 00 01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實體所提供之衛生護理 11,3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1 00 00   公營部門  
    04 01 02 00   自治基金組織  
    04 01 02 01   退休制度之共同分擔 2,800,000.00
    04 01 02 02   撫恤制度之補償 310,000.00
    04 04 00 00   外地 4,050,000.00

                合計

    111,200,000.00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瞿國英(主席),李展潤,官世海,陳綺華,艾德偉

    法規:

    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1000

    • 修改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的郵箱規章第七條。
    相關法規 :
  • 第449/99/M號訓令 - 核准《郵箱規章》。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的郵箱規章第七條條文修改如下:

    “一、視乎不動產具有一個住所或多個住所而在每一個或一組信箱之當眼處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載明“郵政”字樣。

    二、在信箱群組之每一信箱的正面部位清楚地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註明單位編號或住戶姓名。

    三、……………………………………………………………。”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1000-1001

    • 許可修改十二月十二日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十二日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以及經取消一些工作,須修改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修改為$102,938,020.00(澳門幣壹億零貳佰玖拾萬捌仟零貳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2年 $ 10,398,192.00
    2003年 $ 28,747,077.60
    2004年 $ 63,646,913.20
    2005年 $ 145,837.2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1.023.019.08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1001

    • 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混沌與分形”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混沌與分形」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7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三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三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1001-1002

    • 許可訂立“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37米平台鋼梯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780,000.00(澳門幣柒佰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560,000.00
    2006 年 $ 1,522,000.00
    2007 年 $ 4,698,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 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4及07.10.00.00.07、次項目2.030.041.11及2.030.038.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5

    刊登日期:

    2005.10.17

    版數:

    1002-1003

    • 許可訂立編製“?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AE TEC——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編製「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E TEC——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訂立編製「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39,123.30(澳門幣貳佰零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1,019,561.60
    2006 年 $ 1,019,561.7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4、次項目8.090.18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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