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05

刊登日期:

2005.2.23

版數:

1331

  • 將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05

    刊登日期:

    2005.2.23

    版數:

    1331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馮美蓮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05

    刊登日期:

    2005.2.23

    版數:

    1331-1332

    • 將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Virgílio Valente學士作為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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