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4

版數:

109-110

  • 設立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被廢止 :
  • 第38/2020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
  • 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
  • 第3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
  • 第3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
  • 第26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兩年。
  • 第9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兩年。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和協調一切與能源業有關的活動,尤其負責:

    (一)協助政府執行監督職能及制定對該行業實行的政策;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前景和環境問題,制定該行業的發展計劃和規劃,並跟進其執行;

    (三)推動落實既定政策和已批准的計劃和規劃的所需措施;

    (四)促進和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活動的法例和規章,並監察其執行;

    (五)促進能源產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達到一個能源供應可靠和優質及把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減至最低的經濟目標;

    (六)制定能源產品的生產、運輸和儲存設施及設備的技術條件,並特別在環境方面,推動和協調制定適當的規章和技術規範;

    (七)推動有關制定能源產品價格的研究;

    (八)協調由其負責的基礎設施的項目;

    (九)跟進和監察該行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以及推動可能批給新業務的所需措施;

    (十)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境外的公共或私人機構的合作關係,以便利用該行業技術和規章方面的發展優勢。

    三、作為項目組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存續期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 請查閱: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協助,兩者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報酬相等於局長及副局長。

    五、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之所需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可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的建議下,透過訂立個人勞動合同聘請。

    六、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領導下運作。

    七、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 請查閱: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4

    版數:

    110-111

    • 許可訂立“澳門批發市場第二和第三層部分場地的佔用及使用”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30/89/M號法令 - 修訂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若干條文——撤銷同一法例第二十二條四款及二十六條條文(工程及取得資產和服務支出制度)。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私營機構 :
  • 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租賃位於鴨涌河邊街的澳門批發市場第二層和第三層部分場地,以設置新禽鳥屠宰中心、出入口申報平台、辦公室和化驗支援工作間,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批發市場第二和第三層部分場地的佔用及使用」合同,金額為$ 7,800,840.00(澳門幣柒佰捌拾萬零捌佰肆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560,168.00
    2006年 $ 1,560,168.00
    2007年 $ 1,560,168.00
    2008年 $ 1,560,168.00
    2009年 $ 1,560,168.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六、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05

    刊登日期:

    2005.1.24

    版數:

    111-112

    • 訂定機動車輛及半掛車登記摺的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臨時澳門市政局以交通委員會名義使用的登記摺及表格的式樣.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四月二十六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一百二十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機動車輛及半掛車登記摺的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核准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及汽車登記摺式樣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登記摺

    機動車輛及半掛車

    尺寸:85毫米 x 54毫米;
    登記摺顏色:“潘通”345C及35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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