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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5

  • 以例外情況豁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零四年度開始,於二零零八年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四日產生效力。

    四、本批示自刊登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5

    • 以例外情況豁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零四年度開始,於二零零八年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產生效力。

    四、本批示自刊登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5-1776

    • 許可訂立“一台泡車及一台泡喉車”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泡車及一台泡喉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泡車及一台泡喉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4,851,6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3,339,742.00
    2005年 $ 1,511,858.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1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6-1777

    • 許可訂立“5台小型水泵車及1台大型水泵車”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5台小型水泵車及1台大型水泵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5台小型水泵車及1台大型水泵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0,336,000.00(澳門幣壹仟零叁拾叁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4,490,000.00
    2005年 $ 5,846,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之以下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06,金額為$740,0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元整);

    ——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05,金額為$650,0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元整)。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10,金額為$1,900,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元整);

    ——經濟編號07.09.00.00.02、次項目7.020.151.02,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4,482,000.00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1,364,000.00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每一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7-1778

    • 許可訂立“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 ——後加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後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後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407,263.70(澳門幣貳仟柒佰肆拾萬零柒仟貳佰陸拾叁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 年 $ 22,000,000.00
    2005 年 $ 5,407,263.7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3.147.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1

    版數:

    1778-1780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21(2003)號決議
  •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79(2004)號決議。
  •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
  •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1647(2005)號決議。
  • 第3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83(2006)號決議。
  • 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及西非局勢的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792(2007)號決議。
  • 第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854(2008)號決議。
  • 第2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修改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令的期限。
  • 第22/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更新的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管制的、並經第1854(2008)號決議修訂的個人名單。
  • 第8/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03(2009)號決議。
  • 第2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相關物資予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並禁止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 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決議已透過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1521(2003)號決議終止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第六及第七段規定的禁令,該等禁令已被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第1478(2003)號決議延長;第1343(2001)號決議透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第36/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此外,第1478(2003)號決議亦已透過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1521(2003)號決議終止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第1478(2003)號決議第十七段規定的禁令,該禁令已透過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有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第1521(2003)號決議所採取的措施;

    又鑑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佈的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尤其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601 00 00(發射藥粉)、3602 00 00(製成炸藥,發射藥粉除外)、3603(安全導火線;導爆索;打擊火帽或雷管;點火器;電雷管)、8710 00 00(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亞國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三、不論鑽石是原產於利比里亞或第三國,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未加工鑽石,該鑽石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7102 10 00〔金剛石(鑽石),不論已否加工,但尚未鑲崁且未分選者〕、7102 21 00(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7102 31 00(非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及7105 10 00〔金剛石(鑽石)之粉末〕。

    四、禁止直接或間接進口原產於利比里亞的所有圓木及木材製品,該圓木及木材製品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第四十四章(木及木製品;木炭)及第四十五章(軟木及其製品)內所載貨物的編碼,但第四十四章所指的木炭除外。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規定不包括專為支助聯利特派團或供特派團使用的、以及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二十一段規定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利比里亞武裝部隊和警察國際培訓和改革方案或供該方案專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六、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規定不包括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的提供,但須事先得到委員會的許可。

    七、第一款的禁止規定尚不包括由聯合國服務人員、社會傳播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機構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利比里亞供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八、本批示的禁止規定生效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為止。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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