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8

版數:

5243

  • 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三、廢止第4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4

    刊登日期:

    2004.8.18

    版數:

    5244

    • 三星級的“華都酒店”Hotel Waldo 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私營機構 :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新口岸填海區6J地段「華都酒店」Hotel Waldo的所有者“華都酒店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有利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級的「華都酒店」Hotel Waldo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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