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4

刊登日期:

2004.3.24

版數:

1634

  • 將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Virgílio Valente學士作為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4

    刊登日期:

    2004.3.24

    版數:

    1634

    • 將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馮美蓮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4

    刊登日期:

    2004.3.24

    版數:

    1634-1635

    • 將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譚偉文,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伍秉賢。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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