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2.26

版數:

745-746

  •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2003號行政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

    原文為:“Fong Mei Ling”

    應改為:“Fong Mei Lin”。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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