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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002

刊登日期:

2002.1.28

版數:

91

  •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新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8/95/M號法令 -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等面額之澳門幣新鈔票。
  • 第33/2000號行政法規 - 許可發行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新紙幣。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增加發行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及數量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紙幣,發行限額分別為一百萬、一百五十萬及一百萬張。

    第二條

    特徵

    一、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及壹佰圓新紙幣,保持在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七條第一款f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f)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中國銀行”;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分行總經理”及複製的簽名;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門”。

    二、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新紙幣,保持在九月八日第33/2000號行政法規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三條第一款(七)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七)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1. “中國銀行”;
    2.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3. “澳門分行總經理”及複製的簽名;
    4.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門”。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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