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0

刊登日期:

2000.8.16

版數:

4788

  • 將派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的一名政府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博樂克為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200.00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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