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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察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00號檢察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2.28

版數:

131

  • 核淮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檢察長辦公室主管及行政人員、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0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檢察長辦公室主管及行政人員、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分別載入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1毫米,左上角附紅色帶,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檢察長辦公室鋼印。

    三、工作證內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所任職務、工作證編號、簽發日期以及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四、工作證由檢察長簽發。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檢察長 何超明

    ———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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