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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46/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36

  • 指定澳門港務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被廢止 :
  •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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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46/99/M號訓令 - 指定澳門港務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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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46/99/M號訓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多個國際海事組織之公約均有訂定為執行公約而指定當局之義務、製作與發送報告書之義務及提供資訊之義務;

    關注到有需要確保履行有關公約在澳門適用之義務,故現宜訂定權限,並將之賦予一澳門公共行政實體。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 b 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指定澳門港務局作為有權限當局,以履行源自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之在澳門執行有關公約之義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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