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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50/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8/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9

版數:

5309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已更改 :
  • 第39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50/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D部份——特快專遞的公共服務。
  •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441/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2/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3/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4/99/M號訓令 - 核准《郵資憑證規章》。
  • 第445/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6/99/M號訓令 - 核准《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7/99/M號訓令 - 核准《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8/99/M號訓令 - 核准《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9/99/M號訓令 - 核准《郵箱規章》。
  • 第450/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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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50/99/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訂定適用於郵政服務一般原則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規定公共郵政經營人提供服務之收費及適用該法令所訂之各種罰款之金額,均須經訓令核准之表訂定。

    現核准之表訂定郵政服務之收費及罰款,有關金額之調整係考慮到經濟實況及與提供該種服務有關之成本而作出,且有關成本係受到固有之國際聯繫制約。

    經考慮郵電司行政委員會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二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A — 郵政函件之公共服務

    B — 郵政包裹之公共服務

    C — 電子函件之公共服務

    D — 特快專遞之公共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E — 託收之公共服務

    F — 邸政匯票之公共服務

    G — 各類收費

    H — 賠償

    I —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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