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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4/1999

刊登日期:

1999.8.23

版數:

3143

  • 將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3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7/93號命令 - 通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以待批准。
  • 第107/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 第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案,以及該公約的附件八和附件九及其相應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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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國際法 - 其他 - 環境保護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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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二十日第37/93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37/93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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