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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5/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99

刊登日期:

1999.3.29

版數:

792

  • 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
被廢止 :
  • 第49/2006號行政命令 - 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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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94/99/M號訓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 第95/99/M號訓令 - 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
  • 第236/95/M號訓令 - 核准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表及條件--廢止八月十日第144/8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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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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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2006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95/99/M號訓令

    三月二十九日

    鑑於三月二十九日第94/99/M號訓令調整了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就彌補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引致之損害而訂定之限額,故亦適宜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 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所訂定之保險費。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根據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提高1.5%。

    第二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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