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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5/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2/1999

刊登日期:

1999.3.22

版數:

554

  • 將印刷品類別納入郵件收費表所載之信件及明信片類別。
相關法規 :
  • 第2/89/M號法令 - 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第21/93/M號訓令 - 核准郵件收費表--撤銷一月廿八日第14/91/M號訓令。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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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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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99/M號訓令

    三月二十三日

    鑑於按傳遞郵件之速度而非按其特性訂定郵政收費制度乃國際趨勢,而萬國郵政聯盟亦建議採用此種做法;

    又鑑於澳門郵電司行政委員會之建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將二月一日第21/93/M號訓令核准之郵件收費表B部分——基本服務收費之第一款第1.1項及第1.2項內所載之印刷品類別納入信件及明信片之類別。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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