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4/1999

刊登日期:

1999.1.27

版數:

459

  • 規範取得或租賃資訊財貨或服務之措施。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6/GM/99號批示

    1999年向2000年的過渡對資訊系統的應用軟件、資料庫、硬件、嵌入式系統及磁性載體的數據領域產生影響。

    由於資訊資源或配有嵌入式資訊元件設備的取得不斷增加,“二千年資訊問題”會為澳門公共行政機構及部門的運作及效率、及在不同的層面上帶來嚴重後果。

    然而,維持現有系統的良好運作是迫切的,當中涉及大量的、且對本地區行政當局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及技術,這種情況促使採取一些例外措施,從而促使落實一些必要工作,務求避免在進入2000年時運作出現中斷情況。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一、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及六月三日第39/GM/96號批示所規範的由任何澳門公共機構及部門,包括地方自治團體取得或租賃的資訊或配有嵌入式資訊元件的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應清楚地列明硬件、軟件及組成有關資訊系統或其它配有嵌入式資訊元件的設備的嵌入式系統的適應必要性,並保證彼等設備與二千年過渡的兼容性;

    二、所有具有公共性質的部門及機構在資訊財貨的取得或租賃時應確保與二千年過渡的兼容性,並應在要訂立的合同中加入一條款,就是出售人確保所取得的設備要配合二千年過渡。

    著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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