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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33/98號聯合批示

公報編號:

43/1998

刊登日期:

1998.10.26

  • 訂定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開始發出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之日期
相關法規 :
  • 第260/98號法令 - 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 第733/98號聯合批示 - 訂定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開始發出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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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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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3/98號聯合批示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第一條授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八年發出葡萄牙公民護照的權限;

    鑑於有關服務的開始日期由外交和內政部的聯合批示訂定;

    命令:

    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起開始發給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交部長Jaime José Matos da Gama——內政部長Jorge Paulo Sacadura Almeida Coelho。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242期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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