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98

刊登日期:

1998.9.21

版數:

1211

  • 修改澳門港務局之組織結構,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若干廢止。 重新公布整份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 重新公布整份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 重新公布整份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15/95/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若干廢止。
  • 第31/95/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航海學校規章--若干廢止。
  • 第113/95/M號訓令 - 核准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1/98/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澳門港務局透過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已轉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司級機關;

    港務局之組織核准至今已三年,從所得之經驗,證實現宜調整其機關,以及調整其組織附屬單位之若干權限;

    同時,亦證實有需要略為調整作為澳門港務局組織附屬單位之澳門航海學校之組織;該校之規章已由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所核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職責)

    一、澳門港務局之職責為:

    a)
    b)
    c)
    d)
    e)
    f)
    g)
    h)
    i)
    j)
    l)
    m)
    n)
    o)
    p)
    q)
    r)
    s)
    t) 負責船舶或其他懸浮物之海事登記、海員登記,並負責發出海員證明;
    u)

    二、

    a)商船及遊樂船;
    b)
    c)
    d)

    第五條

    (機關及組織附屬單位)

    一、澳門港務局設有下列機關:

    a)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b)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澳門港務局設有下列組織附屬單位:

    a)海事活動廳;

    b)發出准照暨登記廳;

    c)維修廳;

    d)行政暨管理廳。

    三、澳門港務局尚設有以下等同廳級且由專有法規規範之從屬機構:

    a)澳門航海學校;

    b)澳門海事博物館。

    第七條

    (局長之權限)

    一、局長之權限尤其為:

    a)
    b)
    c)
    d)
    e)
    f)
    g)

    二、港務局局長在行使海事權力時,得依法發出告示及航行通告。

    第八條

    (副局長之權限)

    副局長之權限為:

    a)輔助局長;

    b)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c)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以及擔任獲指派之其他職務。

    第十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局長主持,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a)副局長;

    b)

    c)財政處處長。

    三、

    第十一條

    (海事活動廳)

    一、海事活動廳(葡文縮寫為DAM)為行動性組織附屬單位,負責在航行之援助、監管與安全、水文學、海洋學、疏濬、打擊污染等方面之工作,並設有:

    a)海事服務處;

    b)水文學暨疏濬處。

    二、海事服務處之權限尤其為:

    a)提供航行方面之援助,包括引航及拖引船舶;

    b)統籌搜索與拯救工作;

    c)統籌並操作通訊系統、海上交通紀錄系統及海上交通監管系統;

    d)負責在本地水域設置航標之工作;

    e)就海事工程編寫意見書,並建議應採取之措施;

    f)收集棄置船舶及在海上發現之物件或由海水捲起之物件;

    g)確保海灘之紀律及安全,並對游泳者提供援助,包括拯救因船舶沉沒而遇溺者;

    h)協助進行在澳門港務局範圍內之查驗及技術檢驗。

    三、水文暨疏濬處之權限尤其為:

    a)建議向航海員公布通告,並更新航海刊物;

    b)計劃並執行在水文學及觀察潮汐與水流方面之工作,以及在水文學與海洋學範疇內之其他工作;

    c)計劃並進行疏濬斜面淤泥、船塢淤泥、澳門海事博物館碼頭及水警稽查隊碼頭淤泥之工程,以及其他指定之疏濬工程;

    d)促使移走船舶之殘骸及其他對航行構成危險之障礙物;

    e)建議並執行預防及打擊海洋污染之措施;

    f)編製疏濬工程之年度計劃,並就計劃作出建議,以保養航道與掉頭區及確保其可航性,以及跟進有關計劃之執行。

    第十二條

    (發出准照暨登記廳)

    一、發出准照暨登記廳(葡文縮寫為DLR)為組織附屬單位,其職務為管理水域公產,發出海事活動准照並監察該等活動,登記船舶及發出海員證明,其權限尤其為:

    a)負責船舶之海事登記;

    b)

    c)發出從事海上運輸業之准照;

    d)發出建造及修理船舶活動之准照;

    e)發出在海事管轄權範圍內之碼頭、橋式碼頭、浮橋、船塢、填海地及其他地方從事任何活動之准照;

    f)組織發出以不穩定方式占用水域公產准照之程序;

    g)發出在其權限範圍內實施之行為之證明或其他文件;

    h)根據現行法例促進應付費用之清算工作;

    i)在澳門參與國際組織事宜上,計劃並籌備由澳門港務局開展之活動;

    j)推廣與海上運輸領域有關之刊物。

    二、發出准照暨登記廳設有安全檢驗暨監察處,其權限尤其為:

    a)監察海上運輸業之活動;

    b)監察建造及修理船舶之活動;

    c)監察在海事管轄權範圍內之碼頭、橋式碼頭、浮橋、船塢、填海地及其他地方所進行之活動;

    d)促進並協助有關工作,以確保港口活動之安全及預防海上污染;

    e)促進並統籌船舶之檢驗及查驗以及在海事管轄權範圍內之檢驗及查驗;

    f)發出船舶及其他懸浮物之安全證明書及操作性能證明書。

    第十三條

    (維修廳)

    一、維修廳(葡文縮寫為DM)為組織附屬單位,負責澳門港務局及其從屬機構之設備與基礎設施之維修工程,並設有:

    a)基礎設施暨運輸處;

    b)船舶暨安全處。

    二、基礎設施暨運輸處之權限尤其為:

    a)負責機械、電力及電子設備之維修;

    b)負責基礎設施,尤其建築物、船塢及其他海事設施之維修;

    c)對負責維修之設備制定操作規定,並就該等設備之取得預先提供意見;

    d)就在海事管轄權範圍內進行之任何基礎設施工程提供意見;

    e)管理交通工具並負責其維修。

    三、船舶暨安全處之權限尤其為:

    a)負責船舶及有關裝備之維修;

    b)確保隨時具備人力、物力,以便及時撲滅海上火警,打擊碳氫化合物污染海水,並避免發生故障;

    c)以人力及物力協助搜索與拯救工作;

    d)協助進行在澳門港務局職責範圍內之查驗及技術檢驗。

    第十四條

    (行政暨管理廳)

    一、行政暨管理廳(葡文縮寫為DAG)為組織附屬單位,負責在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之管理方面提供行政技術輔助,其權限尤其為:

    a)負責財產管理固有之行政程序,並使財產清冊保持最新資料;

    b)訂定與多於一個用戶有關之設備及資訊應用程式之規格,並統籌分配予有關網絡之工作;

    c)在引進程序及在技術上應用程序方面以及在使用資訊設備方面,協助澳門港務局之附屬單位及部門。

    二、行政暨管理廳設有:

    a)財政處;

    b)行政處。

    三、財政處之權限尤其為:

    a)編製年度預算提案,並將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b)編製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建議書,並將之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c)負責開支文件之核對、分類及處理,以及負責在澳門港務局工作範圍內所進行之一切活動之會計工作;

    d)依法徵收並處理由其負責徵收之收入;

    e)監管出納活動;

    f)保證資產及勞務之配備;

    g)負責與取得資產及勞務有關之一切工作;

    h)統籌倉庫存貨之管理,監管其儲存工作,並將之分發;

    i)監管及保存有關資產,並提供其負責之帳目;

    j)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協助。

    四、財政處設有會計科及儲備科。

    五、行政處之權限尤其為:

    a)負責人員招聘、培訓及管理方面之行政程序,並使有關個人檔案保持最新資料;

    b)負責人力資源之管理,尤其在規劃職程方面,訂定人力資源之招聘、甄選及進修之規定,以及訂出培訓工作之需求及優先次序;

    c)編製年度活動計劃,並在跟進其執行後,編製年度活動報告;

    d)在有關組織附屬單位合作下,建議能使行政工作合理化之措施;

    e)組織並確保澳門港務局在文獻資料方面之工作,以及有關之查閱服務;

    f)就文件之取得作出建議,並促進其推廣;

    g)負責與澳門港務局職責有關之統計資料之集中化、系統化及整理工作;

    h)發送及分派文書,並登記文書之往來;

    i)負責澳門港務局之一般檔案工作;

    j)負責公布及推廣大眾所關注之事宜;

    l)統籌並監管刊物及其他文件之傳閱。

    六、行政處設有人事科及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之權力)

    一、澳門港務局之人員在海事管轄權及該局之職責範圍內進行檢查及監察工作時,視為執法人員。

    二、

    第二條

    (修改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

    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過渡規定)

    三月八日第6/80/M號法令所核准規章之第十九條第一款所指之培訓課程及有關修改繼續生效,直至總督根據附於本法規之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訓令取消該等培訓課程或以其他課程代替為止。

    第三條

    (修改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所核准之 《航海學校規章》)

    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所核准之《航海學校規章》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機關及組織附屬單位)

    一、澳門航海學校設有下列機關:

    a)校長,等同廳長;

    b)教學委員會。

    二、澳門航海學校設有作為其組織附屬單位之行政技術暨教學輔助處。

    第九條

    (教學委員會之組成)

    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校長;

    b)學校秘書;

    c)在職培訓員。

    第十一條

    (行政技術暨教學輔助處)

    一、行政技術暨教學輔助處之權限尤其為:

    a)促進課程計劃之編製及評估,以供教學委員會審核;

    b)編製學校時間表,監察對其遵守,並協調課室之使用;

    c)組織考試工作;

    d)負責圖書館之運作,以便教學人員、學生及其他使用者取得研究資料,並輔助其在學校、教育、教學及職業上之活動;

    e)促進取得學校用之書刊及其他研究資料,以及統籌學校用之資料之複印工作;

    f)根據所獲指示,輔助管理財產、徵收收入、作出開支,並對收支作出行政及財政監管;

    g)輔助人力資源之行政監管,尤其在勤謹、超時工作及培訓報酬方面之行政監管;

    h)組織、統籌及監管文書處理、一般檔案及學校檔案之工作;

    i)輔助澳門航海學校在組織及發展資訊應用程式方面之工作;

    j)進行技術性翻譯工作;

    l)促進正確使用教材及供學校活動使用之設備;

    m)負責執行在後勤方面獲委派之職務。

    二、行政技術暨教學輔助處處長當然兼任學校秘書之職務。

    第十二條

    (教學人員)

    一、

    二、每學年教學人員之招聘,係按給予資格之方式為之,並須由澳門港務局局長根據澳門航海學校校長之建議及教學委員會事先提供之意見核准。

    三、

    第十九條

    (課程規章)

    一、

    二、

    三、其餘課程之規章,須載有有關之總計劃,以及載有對錄取學生、課程運作及課程開展所需之規定,並須由澳門港務局局長根據澳門航海學校校長之建議,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條

    (學校活動計劃)

    一、學校活動計劃,由總督根據澳門航海學校校長編製之建議書,並經聽取澳門港務局局長及教學委員會意見後核准。

    二、

    第二十一條

    (課程之舉辦)

    一、第十一條所指課程之舉辦,係為滿足海事及港口活動範圍內之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需要。

    二、課程之舉辦,須個別審議,並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將其載入有待總督根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核准之學校年度活動計劃內。

    第四條

    (修改經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核准之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規章》)

    經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組成)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澳門港務局局長主持,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a)澳門港務局副局長;

    b)澳門港務局行政暨管理廳廳長;

    c)澳門港務局財政處處長。

    第三條

    (秘書)

    一、

    二、秘書因故不能視事時,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從澳門港務局財政處之工作人員中指定秘書之代任人。

    第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視事)

    一、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澳門港務局副局長以代任制擔任主席之職務。

    二、

    第九條

    (文書處理)

    澳門港務局財政處對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提供行政輔助。

    第五條

    (準用)

    法律所提及之港務局局長(capitão dos portos)及港務局副局長(capitão dos portos-adjunto),分別視為澳門港務局局長(Director da 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及澳門港務局副局長(Subdirector da 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

    第六條

    (廢止)

    廢止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五款,並廢止經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航海學校規章》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七條

    (重新編號)

    一、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分別改為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二、經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航海學校規章》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分別改為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附表

    澳門港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層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6
    處長 9
    科長 5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19
    技術員 8 技術員 3
    資訊人員 7 資訊督導員 1
    傳譯及翻譯 7 翻譯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15
    6 水文員 6
    海上通控制員 16
    繪圖員 3
    電訊助理技術員 2
    5 助理技術員 15
    海事人員   海員 6
    濬河員 5
    海上工作人員 58
    管輪 48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26
    保管員 2
    貨倉保管員 2
    工人及助理員 4 熟練工人 1 a)
      熟練助理員 4 a)
    1 助理員 19 a)
    總數     275

    註釋: a) 於出缺時予以消滅之職位


    重新公布

    茲根據六月一日第108/GM/91號批示第二點S項之規定,重新公布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之全文,並將現核准之修改插入適當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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